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