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
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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