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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