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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