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