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