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未经业主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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