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