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的,由候补委员递补剩余任期。具体递补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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