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业主是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中关于居住期限的要求;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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