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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