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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