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