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或者补齐资料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