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