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报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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