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