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