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