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