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