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排除安全风险隐患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排除安全风险隐患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