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接受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有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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