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招标,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的除外。鼓励业主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