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