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标准和社区治理要求,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情况和共用部分管理状况进行评估。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专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专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