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