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