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法律、会计、工程、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为物业管理相关主体提供公正、专业的咨询、培训、评价、检验、监督和审计等服务。支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与物业服务活动。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因物业管理事项需要法律咨询的,可以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咨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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