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法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