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