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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