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提出意见,纳入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