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等部门,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