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