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