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