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组织达到前述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