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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