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