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第十三条

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第十三条 经营旅馆业、客运交通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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