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以及品种管理、生产经营、扶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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