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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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激励育种创新,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
第二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以及品种管理、生产经营、扶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依照有...
第三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推进种业之都建设,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第四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种业创新纳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内...
第五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督...
第六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
第七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应当加强种子基础科学技术知识、种源安全形势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现代种业...
第九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方...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定位,遵循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支持、多元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鉴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编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种...
第十二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
第十三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种质资源。
...
第十四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根据实际情况,将...
第十五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确定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种...
第十六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丰富本市种质资源多样性。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
第十七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子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种质资源保护,并按照规定登记其保存的种质资源信息...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十八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十八条 育种创新应当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用结合。
第十九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十九条 本市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支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发展,重点培育...
第二十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二十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农作物、林木育种等...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种子企业通过组建创新联盟、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和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等方式,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育种关键共...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育种高精尖创新攻关计划,聚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育种关键核心技...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种业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尊重、维护和保障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二十四条 本市将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育种领域知识产权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种业交流交易。举办种业大会、高峰论坛等,促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和创新机构聚集;搭建种业科技成果交流平台,推进...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或者本市审定。通过本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引种者应...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机构提交农作物品种的标准样品,由指定机构建立健全农...
第三十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三十条 通过本市审定、认定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认定,并由原公告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人提供的品种标...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非主...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申请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种子审定、登记、认定、备案的信息一致。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种子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电子标签,建立生产经营电子档案,增强林木种子质量可追溯性。林木种子电子标签、电子档案的内...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提高重大活动、重点工程的用种保障能力。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本市综合运用产业布局、合作协同、财税金融、人才培养、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措施,促进种业振兴。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种业发展规划,优化种业发展布局,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展...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种业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在京单位的联系,协同建设联合研究平台,承接国家现代种业重大...
第四十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周边地区建立健全种业创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人才技术交流、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南繁规划,支持北京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完善科研育种、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关键核心育种技术创新、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创新型种业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现代种业创新,扶持种子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金融支...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建立健全优良品种使用补贴机制,制定、公布适宜本地使用的农作物和林木优良品种目录,提升优良...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子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市人力资...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建立健全种业监测机制,收集、整理和分析种子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市场动态等信息,为政策制定和...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种子生产...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种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信用建设、市场...
第五十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五十条 鼓励种子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子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林场、农户开展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