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