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是指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林木品种;市园林绿化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依法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是指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林木品种;市园林绿化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依法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