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列入本市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由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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