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编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和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