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种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