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定位,遵循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支持、多元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鉴定评价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