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三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种质资源。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公布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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