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市级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或者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